北京妇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妇产学会 (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名称是Beijing Institute of Gynecology & Obstetrics,缩写BIGO。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地区妇产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妇产科医疗工作者和妇产科相关医疗、教学、科研机构,通过开展妇产科学术研究、交流活动,达到提高妇产医学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妇女、婴幼儿健康服务的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8号10层2单元1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之间开展妇产科领域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研究,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科研、技术、人才,共商、共建、共享。
(二)学术讲座:召开本团体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通过审批的妇产科相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学术研讨会、年会和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科普宣传: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妇产医学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展览展示,提高广大女性同志的健康素养,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开展妇女保健、婴幼儿保健,促进生育模式优化,实现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的良性循环。
(四)对外交流:开展与政府、研究机构、医院、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交流合作;组织国内外妇产科专家学术交流活动,以更好的促进妇产科事业的发展;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
(五)专业培训:组织和开展妇产科的专科医师、临床护理、母婴保健等培训;深入有效地加强成员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管理培训;帮助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展医疗扶贫工作。
(六)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医院妇产科组织制定发展规划提供智力支持;为相关企业规划、经营决策、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
(七)承办委托: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从事妇产科医疗、教学、科研相关工作,取得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5、关心和支持妇产科发展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者、卫生行政管理者;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妇产科相关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和组织;
5、北京各区、县妇产科相关协会和团体;
5、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其它妇产领域有关的医疗、教学、科研机构;
6、支持本会工作的妇产领域相关企业和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3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本人且无委托代表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由选举产生。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08 月 0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